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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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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失物經本署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政風室逐案
    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