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5
五、受理拾得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
    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如附表一)並拍照存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