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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2
二、本署員工(含委外人力、替代役役男)及民眾於署內拾得遺失物者,
    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於署外拾得者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