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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7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27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