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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4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 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4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 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