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4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
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4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
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