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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6
六、人民陳情案件,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機關辦理,函復
    陳情人逕向該主管機關請求或函復陳情人本署並無該項職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