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5
五、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考科收受後 登錄陳核,陳情書經核定後送資料科分案或送交各承辦股參處並回覆 陳情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