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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2
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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