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2
二、人民陳情得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具體陳訴事實、陳情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