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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4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函復
      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除函示副知外,並應副知
      來函機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