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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 9
九、醫療院所應出具診斷證明,敘明驗傷評估情形(評估部分或得另以附
    表一評估表為之),若承辦檢察官認有就傷勢、心理為鑑定時,並請
    協助或洽請本轄所屬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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