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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 2
二、重大兒少受虐案件,係指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受有刑法第十條第四
    項各款所稱之重傷、其他嚴重傷害或死亡案件。
    前項「其他嚴重傷害」之評估,並請審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
    「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