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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
四、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
    題。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得請
    其另行以書面陳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