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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 4
四、申請或推薦為本學院兼任研究員者,於備齊下列資料後,得隨時向本
    學院提出申請:
(一)依第二點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最高學歷證明,及具代表性之學術著
      作。
(二)依第二點第二項申請者,檢附考試及格之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
      ,及具代表性之書狀或學術著作。
(三)依第二點第三項申請者,檢附在職期間具代表性之研究著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