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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8
八、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惟連續兩年未達七十分者
    ,將列為不能勝任工作之參考事證,並由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提出具
    體事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終止勞動契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