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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6
六、臨時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核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計達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曠職連續達二日或累計期間達五日。
(四)全年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逾三十二日。但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或患有重大傷病檢附醫療證明者,不在此
      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