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臨時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核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計達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曠職連續達二日或累計期間達五日。 (四)全年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逾三十二日。但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或患有重大傷病檢附醫療證明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