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臨時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核不得考列八十分以 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計達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曠職一日或累計達二日。 (四)全年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逾十四日。但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 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