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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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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核不得考列八十分以
    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計達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曠職一日或累計達二日。
(四)全年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逾十四日。但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
      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