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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10 條
財團法人應定期檢討前二條薪資支給基準及管理規範之合理性,向董事會
提出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後,送本部備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10 條
財團法人應定期檢討前二條薪資支給基準及管理規範之合理性,向董事會
提出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後,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