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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3 條
財團法人基金之各項財產,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數額:
一、現金: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新臺幣金額計算。新臺幣以
    外之貨幣,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
    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
二、上市(櫃)、興櫃股票: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之收盤
    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無交
    易價格者,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
    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三、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最近
    一期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
四、土地、房屋、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或其他非屬現金之財產
    ,有出價取得證明者,依其實際取得成本計算;無出價取得證明者,
    以具有公信力之鑑價或其他方式證明價額之文件計算。
五、未能依前款規定證明時,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土地: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捐助或董
      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
      整至土地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
      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
      基金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房屋: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並按捐助
      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政府已發布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
      數調整至房屋取得年度之價值計算。
(三)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依該文物、古蹟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所載金額,或該財團法人出具含有捐助或董事會
      決議列入基金時時價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證明所載
      金額計算。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