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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行專家諮詢要點 4
四、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供檢察官參考,不參與事
    實認定及法律判斷。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向專家諮詢,得以電話、電子郵件、請其到辦公
    場所或其他方式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