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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23
二十三、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
        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23
二十三、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
        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