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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22
二十二、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所長核 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22
二十二、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所長核 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