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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21
二十一、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
        工得調任一般工友)。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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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
        工得調任一般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