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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5
十五、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或連續二年年
      終考核丙等者,得予解僱免職。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5
十五、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或連續二年年
      終考核丙等者,得予解僱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