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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4
十四、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
      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
      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
      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4
十四、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
      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
      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
      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