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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3
十三、總務科應依工友平時考核為依據綜整年終考核結果及評分成績後,
      召開審查會審議評定工友年終考核等第。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3
十三、總務科應依工友平時考核為依據綜整年終考核結果及評分成績後,
      召開審查會審議評定工友年終考核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