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0
十、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
    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0
十、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
    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