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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後,於考核期間能保持善行者,遞增回復至原得
    分數,考評標準如下。
(一)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三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二)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六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三)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九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四)復分考核期間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進分標準之限制。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後,於考核期間能保持善行者,遞增回復至原得
    分數,考評標準如下。
(一)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三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二)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六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三)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九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四)復分考核期間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進分標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