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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範,得依情節核低當月教化、操行成績○‧
      一至○‧四分(不得低於起分);核低後如性行表現良好,於次月
      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範,得依情節核低當月教化、操行成績○‧
      一至○‧四分(不得低於起分);核低後如性行表現良好,於次月
      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