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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0
十、更刑時遇受刑人前已受提前進分之獎勵或違規停止計分處分時,前已
    既得之成績分數無需再更新,但所受之獎勵或停止計分處分,於進分
    時仍應審酌重新核給教化、操行分數。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10
十、更刑時遇受刑人前已受提前進分之獎勵或違規停止計分處分時,前已
    既得之成績分數無需再更新,但所受之獎勵或停止計分處分,於進分
    時仍應審酌重新核給教化、操行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