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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2
二、補助對象:
(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關)
      為限。
(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機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或
      個人等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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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關)
      為限。
(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機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等
      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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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關)
      為限。
(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其所屬機關、直
      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
      構)等辦理毒品防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