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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12
十二、結案作業:
  (一)中央主辦機關補助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
        結案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年度業務計
        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年○○部辦理毒品防
        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毒品防制
        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函報本基
        金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
  (三)補助計畫賸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補助案件,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案件,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之比例繳回,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繳回核定補助項目
          之賸餘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2
十二、結案作業:
  (一)中央主辦機關補助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
        結案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年度業務計
        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年○○部辦理毒品防
        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毒品防制
        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函報本基
        金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
  (三)補助計畫賸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補助案件,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案件,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之比例繳回,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繳回核定補助項目
          之賸餘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12
十二、結案作業:
  (一)中央主辦機關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
        民間團體(機構)之結案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
        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屆滿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二月十
        五日前,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案事宜:
        1.經本基金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將年度業務計畫
          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年○○部辦理毒品防
          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毒品防
          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彙送
          本基金管理會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
        2.未經本基金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除依前款規定
          外,並應檢附原始憑證。
  (三)補助計畫賸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補助案件,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案件,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之比例繳回,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繳回核定補助項目
          之賸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