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12十二、結案作業:
(一)中央主辦機關補助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
結案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年度業務計
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年○○部辦理毒品防
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毒品防制
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函報本基
金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
(三)補助計畫賸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補助案件,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案件,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之比例繳回,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繳回核定補助項目
之賸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