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 2二、可由電腦程式輔助遮隱不含書類附件之個人資料項目
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減少人工遮隱個
人資料之作業負擔,電腦將協助遮隱公開書類中特定格式之個人資料
,其方式如下:
(一)當事人欄:
1.姓名:除涉及第一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須將姓名以代號(如:
甲○○)置換外,其餘姓名不處理。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生日及性別:全部刪除。
(一)書類全文(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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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資料類型│程式輔助判斷格式│ 遮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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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分證號│本國人國民身分證│用 Z000000000 表│
│ │ │統一編號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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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留證號│居留證號____│居留證號英文代碼│
│ │ │(全半形英數字)│不取代,數字 7 │
│ │ │居留證號碼___│~ 8 碼以 0 置換│
│ │ │(全半形英數字)│。(如:居留證號│
│ │ │ │FC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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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姓名 │1.選擇「公開書類│1.程式提供「公開│
│ │ │ 不遮隱姓名」:│ 書類不遮隱姓名│
│ │ │ 姓名不處理。 │ 」或「公開書類│
│ │ │2.選擇「公開書類│ 姓名以代號遮隱│
│ │ │ 姓名以代號遮隱│ 」功能供書記官│
│ │ │ 」:以代號置換│ 選擇。 │
│ │ │ 姓名。 │2.若涉及第一點第│
│ │ │ │ 二項規定之情形│
│ │ │ │ ,可選擇「公開│
│ │ │ │ 書類姓名以代號│
│ │ │ │ 遮隱」功能,由│
│ │ │ │ 程式依書記官等│
│ │ │ │ 人於「檢察機關│
│ │ │ │ 案件管理系統(│
│ │ │ │ 或一審支援檢察│
│ │ │ │ 官辦案系統)」│
│ │ │ │ 所維護之當事人│
│ │ │ │ 資料,以代號置│
│ │ │ │ 換姓名。(如:│
│ │ │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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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址 │除縣、市外,以「│除縣、市外,以「│
│ │ │○」遮到「樓」字│○」遮到「樓」字│
│ │ │之前 │之前。(如:臺北│
│ │ │ │市○○區○○路○│
│ │ │ │○巷○○弄○○號│
│ │ │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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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日 │民國_年_月_日│數字以 0 置換。│
│ │ │出生 │(如:000 年 00 │
│ │ │民國_年_月_日│月 00 日生) │
│ │ │生 │ │
│ │ │出生於_年_月_│ │
│ │ │日 │ │
│ │ │西元_年_月_日│ │
│ │ │出生 │ │
│ │ │(全半形數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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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性別 │不處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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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護照號碼│護照號碼____│1. 限本國護照號 │
│ │ │(全半形英數字)│碼(9碼) │
│ │ │ │2. 數字以 0 置換│
│ │ │ │。(如:護照號碼│
│ │ │ │M00000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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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話 │市內電話、手機 7│數字以 0 置換。 │
│ │ │~ 10 碼數字(全│(如:(00)0000│
│ │ │半形數字)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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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融帳號│金融帳號 10 ~ │數字以 0 置換。 │
│ │ │16 碼數字(全半 │(如:000-0-0000│
│ │ │形數字) │0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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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車牌號碼│車號___(全半│英數字以 0 置換 │
│ │ │形英數字) │。(如:車牌號碼│
│ │ │車牌號碼___(│0000-00) │
│ │ │全半形英數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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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病歷號碼│病歷___(全半│英數字以 0 置換 │
│ │ │形英數字) │。(如:病歷 │
│ │ │病歷號碼___(│00000號) │
│ │ │全半形英數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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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政府機關、公司名稱及律師姓名不置換。 │
│ │(2)本文表格內換行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須人工自行判別遮隱 │
│ │ 。 │
│ │(3)如遇全形英(數)字時,為不影響書類排版 │
│ │ ,原則以兩個半形符號「0」 進行置換。 │
│ │(4)粗體字為「程式輔助判斷格式」之必要關鍵 │
│ │ 字,判斷時將同時比對必要關鍵字加全形或 │
│ │ 半形冒號情形,若未依「程式輔助判斷格式 │
│ │ 」輸入,需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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