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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 3
三、申請返家探視每月以一次為限,實施期日以例假日或紀念日為限,每
    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所長斟酌受
    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3
三、申請返家探視每月以一次為限,實施期日以例假日或紀念日為限,每
    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所長斟酌受
    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3
三、申請返家探視每月以一次為限,實施期日以例假日或紀念日為限,每
    次不超過三十六小時(含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