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9
九、本所如有重大之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借用人改期;如無
    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