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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7
七、借用本場地之費用與保證金,應於借用日前一星期至本所繳清,如中
    途放棄使用,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