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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1
一、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處務規程第七條規定職掌法
    醫教育宣導業務,有效利用本所北區解剖室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及其設施並加強維護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