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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07.03.21訂定) 7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
    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與本監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者外,未依
    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