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07.03.21訂定) 4
四、本監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
    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
    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
    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
    務宿舍。
    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
    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