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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07.03.21訂定) 11
十一、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
      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監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收
      回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
      職務宿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