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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07.03.21訂定) 10
十、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
    。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有規定外,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