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報名參加才藝舍坊之收容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刑期十年以下,入本監須滿六個月,且對才藝技能有明顯興趣者。 (二)刑期十年以上(含無期徒刑),入本監須滿一年,具才藝專長且對 才藝技能有明顯興趣者。 (三)於本監執行違規二次(含)以下,且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 (四)具有藝文類特殊專長且已有相當社會知名度者。 (五)原有才藝舍坊之學員,且表現良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