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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才藝舍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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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參加才藝舍坊之收容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刑期十年以下,入本監須滿六個月,且對才藝技能有明顯興趣者。
(二)刑期十年以上(含無期徒刑),入本監須滿一年,具才藝專長且對
      才藝技能有明顯興趣者。
(三)於本監執行違規二次(含)以下,且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
(四)具有藝文類特殊專長且已有相當社會知名度者。
(五)原有才藝舍坊之學員,且表現良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