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 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後,函復申請人並 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抄錄或複製檔卷,如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後,函復申請人並 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