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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
    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3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後,函復申請人並
    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抄錄或複製檔卷,如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訂定
3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後,函復申請人並
    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