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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所列情形者,應即
      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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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應即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