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