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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可攜式電腦之使用
        ,應遵守本機關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五)未經本機關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機關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機關網路系統。
  (七)本機關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可攜式電腦之使用,
      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監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七)本監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本監提供之可攜式媒體為
      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七)本監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本監提供之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
    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