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可攜式電腦之使用 ,應遵守本機關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五)未經本機關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機關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機關網路系統。 (七)本機關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可攜式電腦之使用, 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監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七)本監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本監提供之可攜式媒體為 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七)本監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本監提供之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 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