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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本
    機關)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本
    監)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
    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等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本
    監)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
    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等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